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05 16:28:32
潘瑞锋:
本院受理夏成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豫102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夏成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4执5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葛亚辉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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