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执行员小陈向我呈报了一件看似不可能执行的案件。
2014年8月,被执行人陈某在驾驶轿车途中,不小心将一骑三轮车的阿婆撞了,责任事故认定陈某负全责。遗憾的是,车辆未上保险,陈某也未能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2015年8月,法院判决陈某承担赔偿款133770元。
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系统查询,陈某无房产信息,无存款信息,更加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无车辆信息。执行人员仔细一了解发现:因受害人未申请保全,陈某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将肇事车辆转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陈某居无定所,不知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更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显然,陈某对付法院执行早已“胸有成竹”了,此案已陷入了“执行不能”的困境,但这样的案子如果轻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小陈说申请人肯定不会答应,而且还会产生信访的可能。
4月5日,申请人给我们发来一条重要信息:陈某有时开着一辆车回到黄岩区院桥镇一村庄,但又匆匆离去;而且更让人不解的是,这辆车好像就是肇事车辆,只是换了一个新的号牌。
根据这一线索,我们马上查找被执行人原肇事车辆的转户信息,发现陈某所驾驶的车辆正是原肇事车辆,而该车已转给邻县的程某。我们通过进一步查找发现,陈某在转了该车后,仍然一直在使用该车辆,且为该车归还按揭贷款。
综合信息分析,我们大胆地提出了一个假设:陈某在名义上将车转到一个熟人名下,其实是为了隐匿自己的财产,逃避执行。既然狐狸尾巴露出来了,我们就要揪住这尾巴追下去。
恰逢我院正在开展打击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专项活动,我们把陈某列入限高令一号目标,并对外公布。
4月7 日,我们侦查到,陈某在路桥区某处出现,我们迅速兵分二路,进行围截,终于将停在路边的陈某请到了法院。
在事实与证据面前,陈某很快就承认了自己逃避执行、隐匿车辆的事实,与我们的推测完全吻合。隔日,我们把“做好事”的程某也请到法院,程某也很快如实“招供”了。
真相揭开了,但陈某仍以没钱为由不履行。鉴于陈某在判决后还有到香港、澳门游玩,使用高档苹果手机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依照规定,我们扣押了陈某的车辆、手机,并对陈某、程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接近拘留期限时,小陈再次提审了陈某,告知其法律后果:如果不履行,面临的将是刑事责任的追究。然而,陈某还是无积极履行之诚意。
4月22日,陈某、程某两个“好友”拘留期满释放。由于二人均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我们准备将之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5月12日,小陈兴冲冲地找我说,这案子有眉目了:陈某在强大的威力震慑下,主动上门要求履行义务,并且正在与受害人积极协商付款方式。
5月16日,陈某向法院付清了全部赔偿款,案子圆满结案。
在执行中,案件能否执行,完全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我们无力把“执行不能”案件变现,但对于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就要发挥执行智慧,敢于“亮剑”。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