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之库 严怡娜 通讯员 赵 丹)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王永国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脱逃、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王永国等11人上诉,维持一审定罪量刑。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脱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主犯王永国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71万元。同案其他20名被告人均依法惩处。宣判后王永国等11人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
辽宁高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3年期间,王永国先后将其胞弟王永光等人网罗到自己手下,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王永国伙同其手下将杜某打伤;2002年,为争夺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十二区建筑工地砂石料供应,王永国指使手下王永光等人殴打郭某,后亲自持猎枪枪击刘某。至此,以王永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初具雏形。2003年,王永国凭借其恶名开始染指葫芦岛市钢屯镇钼矿开采业,由于团伙成员王永光等被判刑或死亡,王永国继续将社会闲散人员马奎龙拉拢到身边,吸纳荣长亮等人入伙,通过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在钢屯地区攫取了大量钱财,形成了以王永国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马奎龙为骨干成员,以荣长亮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6月,王永国对被害人唐某进行威胁、恐吓,以低价强行从唐某手中购买杨家杖子工业公司矿区二厂三区的主坑口及副坑口三分之一股份,后又以退出副坑口三分之一股份为条件,向唐某索要退股钱150万元人民币;2004年6月,该组织成员以“偷矿”为由,对被害人凌某、曹某进行敲诈勒索。王永国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巨额资金除供养组织成员日常开支以外,还用于案后组织成员“跑路”“平事”等。
辽宁高院经审理认为,自1999年至2010年十余年间,以王永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化工地区、钢屯矿区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以黑助商,以黑养商,先后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八起,其中,聚众斗殴一起、故意伤害四起、寻衅滋事一起、强迫交易一起、敲诈勒索一起。上述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事实、证据、定性、量刑均无问题,遂作出驳回上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