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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男子酒后电话辱骂执行干警被罚款并拘留

发布时间:2019-09-11 21:07:37


    使用污言秽语肆意辱骂法院执行干警,侵犯的不仅是执行干警的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9月11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毛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决定。

    该院在执行黎某与毛某、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扣押了毛某名下奔驰牌和丰田牌轿车并通过网络进行了司法拍卖,后申请人黎某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翟某(系毛某的妻子)名下房产,执行干警依照法律程序向被执行人翟某送达了询价报告、执行裁定书并签收。2019年9月7日,毛某前来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商该房产相关事宜。后续因需现场勘验该房产,执行干警于9月9日四次电话联系毛某均无法接通。9月10日晚,被执行人毛某酒后发泄私愤,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辱骂、威胁、骚扰执行干警。

    9月11日,鄢陵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毛某强制传唤至法院,经对其询问,承认打电话威胁、辱骂均是其所为,执行干警指出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威胁、辱骂执行人员的错误行为,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毛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当场向被威胁、辱骂的执行干警当面道歉,并愿意接受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乔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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