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罪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吴某与孙某二人原本是夫妻,被告人吴某因离婚对前妻不满,为泄私愤报复前妻家。于2014年6月13日夜间,酒后驾车携带两壶汽油到鄢陵县张桥乡某村其前岳父孙某家,将一壶汽油倒在孙某家门楼上,另一壶汽油放在门楼旁边,然后用打火机将汽油引燃,其坐在一旁观看。后被村里群众及时将火扑灭,被害人孙某家的门楼被烧毁。经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孙某家被烧毁的门楼价值605元。孙某家系农家院,系居民区,北临杨树园,西临刘某家,东临孙某家,南临孙某某家。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而故意用汽油引燃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又重修了门楼,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