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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8月26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6年8月26日-8月27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与许昌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程要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137号 程小赖 40000元 家庭唯一住房租金 是 王辉0374-7263205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与许昌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程要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137号 鄢陵县宜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256元 拍辅费 是 王辉0374-7263205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024执恢87号 郭华尚: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与郭华尚、郭俊达、郭云飞、鄢陵县伟嘉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豫1024执恢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腾房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4-7263205 邮编:461200   
· 一、项目名称:鄢陵县人民法院2026年装备采购 二、项目编号:YLFYZBCG〔2026〕003号 三、开评标信息: 开标日期:2026年8月24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河南古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四、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或经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人)情况 第一成交候选人: (一)成交候选人名称:河南诺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东风路142号瀚海海尚B座18层1809号 (三)联系人:王杨联系方式:155 1763 9107 (四)成交金额:766150.00元 第二成交候选人: (一)成交候选人名称:许昌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地址:许昌市毓秀路文峰新村1幢东起1单元1层东户 (三)联系人:赵一梦联系方式:132 9822 7523 (四)成交金额:769348.00元 第三成交候选人: (一)成交候选人名称:河南炜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246号1号-B号楼18层1806号 (三)联系人:刘格昊联系方式:135 6999 0969 (四)成交金额:781814.00元 五、公示期及媒介公示期为: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8月27日; 公示媒介为:《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鄢陵县人民法院网》。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鄢陵县人民法院 地 址:鄢陵县锦华路中段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374-7263006 2.采购代理机构:河南古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关镇集贤路15号院 联系人:蔡先生 联系电话:166 3748 8555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8月24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6年8月24日-8月24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1 黄金良申请执行彭德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6)豫1024执恢3号 彭世旭 144000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拍卖后房租 是 王辉198*****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024执恢72号贾运芳、徐会举: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与潘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豫1024执恢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腾房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4-7263205 邮编:461200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8月18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6年8月18日-8月19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1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阳、刘银生、刘晓娅、刘伯稳、刘文生、李磊、董爱莲、河南贰壹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130号 河南凝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6244元 拍辅费 是 王辉0374-7263205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LFYZBCG〔2026〕002号 2、采购项目名称:鄢陵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7月24日 5、评审日期:2026年8月13日9时00分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交付(服务、完工)时间: 2.1、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拟面向社会公开遴选2家具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协助法官或执行员调查拍卖财产的权属证明、他项权证明、租赁及实际占有、物理现状、质量瑕疵、交易税费等情况,负责记录、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按拍卖要求收集、整理拍卖财产信息,并制作视频、图片和文字描述等说明拍卖财产状态的资料,开展拍卖财产展示、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草拟《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并提交执行法官审核;接受咨询(电话、现场等咨询),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等;协助法官或执行员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拍卖财产的仓储、保管、运输等;委托法院安排的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具体以实际合同为准。 2.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2.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四、中标信息 (一)中标候选人名称:河南凝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安陵镇新庄南路与梅里路交叉口西 300米2号 (三)联系人:郑俊才联系方式:157 1650 1233 (四)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五)成交金额: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辅助工作费用 100万元以下≤5‰ 5‰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1‰ 1‰ 动产成交价辅助工作费用 5万元以下的≤2% 2% 超过5万元的部分≤1% 1% 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 5万元 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 2万元 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20万元。辅助工作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20万元 (一)成交候选人(成交人)名称:鄢陵县宜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二)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安陵镇建润未来城北侧向西100米路南 (三)联系人:张迪联系方式:181 0374 5465 (四)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五)成交金额: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辅助工作费用 100万元以下≤5‰ 5‰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1‰ 1‰ 动产成交价辅助工作费用 5万元以下的≤2% 2% 超过5万元的部分≤1% 1% 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 5万元 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 2万元 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20万元。辅助工作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20万元 五、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鄢陵县人民法院官网》。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六、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鄢陵县人民法院 地 址:鄢陵县锦华路中段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374-726 3006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林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许昌市宏腾路与竹林路交叉口深商大厦 联 系 人:颜先生 电 话:183 3901 7985
· (2026)豫1024执130号 刘晓娅:     本院受理的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阳、刘银生、刘晓娅、刘伯稳、刘文生、李磊、董爱莲、河南贰壹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豫1024执1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4-7263205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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