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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9月18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6年9月18日-9月19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法官 1 许昌水漫庭置业有限公司与和河南万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恢5号 河南凝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000元 拍辅费 是 王辉198*****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9月18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6年9月18日-9月19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法官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王金榜进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410号 鄢陵县宜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365元 拍辅费 是 王辉0374-7263205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王金榜进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410号 鄢陵县宜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350元 开锁费 是 王辉0374-7263205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9月 17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6年9月17日-9月17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法官 1 许昌九合实业有限公司与原阳县信昌百货有限公司、新乡市博超贸易有限公司、王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024执2381号 鄢陵县宜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9153元 拍辅费 是 王辉198*****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9月 14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6年9月14日-9月15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法官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鄢陵县支行与李春民、刘玉红、谢运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恢53号 河南凝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18元 拍辅费 是 王辉198*****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鄢陵县支行与李春民、刘玉红、谢运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恢53号 王睿 15489元 执行款 是 王辉198*****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9月 10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6年9月10日-9月11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法官 1 鄢陵县海滨板材涂料商行与李会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024执156号 沈海滨 459元 执行费 是 马志伟198*****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9月 9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6年9月9日-9月10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法官 1 郑丙丽、王凤玲、杨六利、郑铭辰与宋大兵、太和县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恢58号 河南凝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86元 拍辅费 是 王辉198***** 2 郑丙丽、王凤玲、杨六利、郑铭辰与宋大兵、太和县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恢58号 许昌市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2000元 评估费 是 王辉198*****
· 河南林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鄢陵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务车辆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符合本采购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务车辆采购项目 1.2项目编号:YLFYZBCG〔2026〕004号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项目需求:本项目为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务车辆采购项目,主要采购三辆公务车辆(具体参数详见采购需求)。 1.5预算金额:36万元;最高限价:36万元。 1.6交付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交付。 1.7交付地点:鄢陵县人民法院。 1.8分包:不允许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2.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2.5 本次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3.1报名时间: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6日,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报名地点:许昌市宏腾路与竹林路交叉口深商大厦17层1715室。 3.3报名方式:供应商现场报名需持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审查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逾期报名或报名资料不完整,不予受理。(领取招标文件成功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必须对出具的资质资格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有造假情况,将取消中标资格。) 3.4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3.5投标人应自行支付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6年9月2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4.2响应文件递交地址:许昌市宏腾路与竹林路交叉口深商大厦14层开标室,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应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响应文件的开启 5.1开标时间:2026年9月2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5.2开标地点:许昌市宏腾路与竹林路交叉口深商大厦14层开标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鄢陵县人民法院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鄢陵县人民法院 地 址:鄢陵县锦华路中段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374-7263 006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林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许昌市宏腾路与竹林路交叉口深商大厦 联 系 人:颜先生 电 话:183 3901 7985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9月3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6年9月3日-9月4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1 鄢陵县金融工作局申请执行鄢陵县俊飞花木销售中心、黄东辉、陈文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6)豫1024执847号 鄢陵县企业发展互助资金领导小组 21003.71元 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是 周源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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