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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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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你在他乡还好吗?举目无亲的日子还习惯吗?东躲西藏的生活还适应吗?你可知道家乡的亲人对你望眼欲穿、你可知道四季交替我们惦记着你……我们始终本着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的宗旨,在此恭候你的大驾光临,只希望终有一日你忽然间茅塞顿开、恍然大悟,来法院解决你的信誉问题。如果别人跟你做生意却不给钱,收不到货款公司濒临破产;如果当你老了你的儿女不赡养你,垂垂老矣的你还要为温饱苦苦挣扎;如果你遭遇了交通事故对方却不肯赔钱,你躺在床上看着家人照顾你还要为医药费奔波……换位思考一下,设身处地想想那些被你拖欠的申请人,想想他们的艰难,你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嘛?我们是人,生活在社会里,就应该承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这份责任,这份义务,源自内心的良知,源自从小的教育。有一天你在他乡着急回家,却买不了机票、住不了酒店,可咋办?亦或是你想带着家人出去转转,可是你坐不了飞机、用不了电子支付,你的家人会否感到失落?每当出门路过广场的LED大屏幕,你都步履匆忙,掩面而过,这样是你想要的吗?失信之路,并不是那么好走的!请记住,失信是最大的破产。人一定要守住自己的信用,因为它比金钱还贵重,无论是话语的承诺,还是金钱的借贷,当信用没了,也就意谓着人格破产!希望你在失眠的夜里想一想,在睡眼朦胧的清晨想一想,为了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毁了自己及家人,以至于孩子的未来,值得吗? 我们在这里等你,浪子回头金不换,待你重拾信誉,再次绽放你精彩的人生。等你履行法律义务的执行法官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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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341号 刘炳海、殷坤亮: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吕会民与被执行人刘炳海、殷坤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341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341号预发布限制消费令通知书、(2025)豫1024执341号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知书、(2025)豫1024执341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341号传票、(2025)豫1024执341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341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341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4-7263015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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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339号 赵永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爱花与被执行人赵永生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339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339号预发布限制消费令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9号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9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339号传票、(2025)豫1024执339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9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339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4-7263015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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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338号 李德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玉杰与被执行人李德功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338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338号预发布限制消费令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8号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8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338号传票、(2025)豫1024执338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8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338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4-7263015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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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336号 晋群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晋群生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336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336号预发布限制消费令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6号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6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336号传票、(2025)豫1024执336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6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336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4-7263015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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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334号 郎世林: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颖颖与被执行人郎世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334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334号预发布限制消费令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4号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4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334号传票、(2025)豫1024执334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4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334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4-7263015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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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333号 郭雯、刘水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葛培仁与被执行人郭雯、刘水建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333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333号预发布限制消费令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3号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3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333号传票、(2025)豫1024执333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333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333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4-7263015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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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4执322号 胡培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海林与被执行人胡培炯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024执322号执行裁定书、(2025)豫1024执322号限制消费令、(2025)豫1024执322号执行风险告知书、(2025)豫1024执322号传票、(2025)豫1024执322号执行通知书、(2025)豫1024执322号报告财产令、(2025)豫1024执322号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二月六日 地址:鄢陵县锦华路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74-7263015 邮编:4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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