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某系被害人吕某的亲舅舅,被告人马某不念舅甥情,因为其母亲与自家亲舅舅的一些家庭锁事,相互产生了矛盾,2014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在其家中看到其母亲被其舅舅吕某打了两个耳光,就上前将吕某甩到地板上,后又掂起家中的一个啤酒瓶把被害人吕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吕某头部伤情构成重伤。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的亲属又主动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