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元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赵某、崔某、马某、蒋某五人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及一辆车号豫KEL111的轿车,到鄢陵县彭店乡至长葛市的公路上,先后从郑州市金象物流公司员工王志强、郑州市安辉物流公司员工柳茂青、郑州市金辉物流公司员工王申驾驶的货车上盗走五台海尔牌32英寸液晶电视、两台海尔牌26英寸液晶电视、三件郎酒、一件茅台迎宾酒、三件甚安兽药、一件复方磺胺六甲氧嘧啶兽药、一件头孢噻呋钠兽药、一件百合升兽药、四件重茬菌虫卫士农药、一件摩丹农药、七箱棉种、一台力帆牌摩托发动机、一箱白云牌摩托轮胎内胎、三箱摩托车配件、两件昆仑机油、三件壳牌机油、两件大桃懒汉棉种、一件特大芝麻酥芝麻种、60个风筝、50袋气球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5931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累犯)参与盗窃三次,盗窃价值55931元;被告人崔某参与盗窃三次,盗窃价值55931元;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三次,盗窃价值55931元;被告人马某参与盗窃三次,盗窃价值55931元;被告人蒋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价值30840元;被告人苏某参与盗窃二次,盗窃价值24011元。
法院经审理,根据以上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