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信用卡产业发展迅猛的同时,窃取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多发、易发态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信用卡犯罪进行专题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以维护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
一、涉信用卡犯罪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2012年至2014年,上海法院共审结涉信用卡犯罪案件4452件4781人,其中2012年1751件1904人,2013年1081件1152人,2014年1620件1725人。涉及窃取信用卡信息罪3件7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64件180人,信用卡诈骗罪4306件4443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利用POS机非法套现79件151人。这些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信用卡诈骗占绝大多数。信用卡诈骗4306件,占涉信用卡犯罪的96.7%,占全部金融犯罪(4909件)的87.7%,成为信用卡犯罪乃至金融犯罪的“大头”。其中恶意透支型占绝大多数,如浦东法院2013年审结的355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有330件属于恶意透支型,占93.0%。
2.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增加明显。2012年8件、2013年14件、2014件42件,上升趋势明显,多数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目的是为了套现或出售牟利。
3.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现象普遍。如朱某先后向3家银行申领了10张信用卡,随后通过透支消费、取现等恶意透支数额达241万余元。受害银行众多,涉及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
4.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共同犯罪突出。表现为部分被告人负责购买、申领、租借POS机,其他被告人负责招揽套现客户,共同为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
5.智能化、专业化、集团化、网络化、国际化趋势明显。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从申领信用卡到非法套现实现恶意透支目的的产业化趋势明显,也有的非法套现与“以卡养卡”、放高利贷、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POS机成为这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网络已成为涉信用卡犯罪的重要手段。使用境外信用卡或者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在国内进行恶意透支的案件有增多趋势。
二、涉信用卡犯罪多发、易发的原因分析
1.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业务不规范。如有的银行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条件,简化申请手续;有的银行对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致使资信较低或者不具备相应资信的人申领了信用卡甚至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是促成涉信用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2.信用体系不完备,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各银行尚未充分发挥发卡信息共享机制的积极作用,加上银行间恶意透支情况互相通报机制不健全,使不少犯罪分子能够在很短一段时间内在不同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甚至在一个或几个银行恶意透支后又到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继续恶意透支,为涉信用卡犯罪创造了条件。
3.POS机准入门槛过低,监管不到位。部分银行放低设立POS机特约商户的准入门槛,对异常交易没有及时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一些工商部门审查不严、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刷卡公司”和出租、出售POS机现象,使POS机容易成为涉信用卡犯罪工具。
4.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部分被告人对恶意透支、非法套现等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在实施犯罪时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与涉信用卡犯罪的多发具有重要关联。
5.被害人风险意识不强,防范意识薄弱。一些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强,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一些持卡人防范意识薄弱,取款后忘记取卡、不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等,也促成了涉信用卡犯罪的发生。
三、防治涉信用卡犯罪的对策建议
1.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服务质量。银行应严格把握信用卡申请的条件与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和风险管理,降低“多头授信”“以卡养卡”可能带来的风险。提高信用卡服务质量,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2.健全信息共享和恶意透支通报机制,建立信用考察和逐步升级制度。银行间要健全发卡信息共享机制和恶意透支情况互相通报机制,堵塞恶意透支者轮换办卡、轮流透支的渠道和漏洞。同时要建立信用考察和逐步升级制度,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决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的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决定是否继续授信以及逐步提高授信的额度。
3.规范POS机设立程序,严格特约商户准入和加强监管。银行应严格规范小商户、建材类公司申请POS机的设立程序与准入条件,对POS机商户进行定期回访,加强对信用卡支付日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防止POS机异常挪用或虚假交易。银行还应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严密监控网上出租、出卖、购买POS机现象,提高整治违法套现工作的有效性,防患于未然。
4.加大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和诚信经营。政府应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公安等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倡导持卡人特别是中青年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倡导POS机商户诚信经营,从源头上防范涉信用卡犯罪的发生。发卡行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告知持卡人恶意透支、非法套现等行为的违法性,防止产生侥幸心理。
5.加强被害风险预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银行工作人员应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妥善保管客户信息,提升信用卡制作、识别、使用的技术含量,加强对ATM机的日常检查。对普通公民要加强风险预防、宣传,警惕常见的犯罪手段,提高保护自我信息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防止成为被害者。
此外,针对利用网络实施信用卡犯罪,要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范;针对信用卡跨境犯罪,要加大国际司法合作力度。
(课题组成员:王秋良 徐立明 段守亮 肖晚祥 罗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