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地方基层法院审监庭面临着比较尴尬的状况:
一是案件审理范围窄,数量极少。法律规定审监庭案件审理范围仅限于再审案件,而基层法院的一年受理再审案件数量极少甚至没有,中级法院则相对较多,加上中级法院还有减刑假释案件,因此,中级法院审监庭的业务量相对较大。
二是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设立令审监庭工作量大幅减少。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审管办的设置,将不少原属于审监庭的案件核查、评查工作调整到审管办,审监庭的审判以外的工作量大幅减少,以致个别基层法院甚至撤销审监庭。实际上,受机构编制以及人员配置制约,在没有设立审管办的基层法院由审监庭负责审判管理工作,即使是已经设立审管办的基层法院,审监庭和审管办仍然是合署办公。
三是在审理范围上,一些基层法院做法各异。考虑到审监庭毕竟是审判业务庭,部分基层法院仍然维持一个合议庭的建制,但却让审监庭承办部分类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也有专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
四是中级法院审监庭对基层法院审监庭的业务指导难以开展。由于再审上诉案件由中级法院对应审判业务庭而非中级法院的审监庭审理,至于其他案件审理以及事项也是对口中级法院其他业务庭,因此,基层法院审监庭同时对口中级法院多个业务庭,需要中级法院审监庭的业务指导的反而更少。
鉴于上述情形,结合刚刚公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审监庭应重申其审判业务庭之定位,统一规范审理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重审案件、特别程序异议之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五类案件。
上述五类案件均具有以下六点共性:
1.根据法律规定均为专属管辖案件类型;
2.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除去发回重审案件外,其余四类案件均不实行立案登记制,而是实行立案审查制;
3.案件审理程序均为普通程序;
4.审判组织均需与原审合议庭、独任庭或执行裁决合议庭成员不同,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5.除去重审案件、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判决主文不能明确写明外,该类案件处理均表现为撤销、变更、维持原审裁判;
6.该五类案件的原审裁判均为同一法院的其他审判业务庭或执行局裁决组作出,因而同一法院再次审理该类案件时,明显具有纠错、监督性质。
与此同时,该五类案件的上诉审判庭建议统一为中级法院的审监庭,一方面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级法院审监庭对基层法院审监庭进行业务指导。
(作者单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