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武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现代人练习武术,缓解工作压力,放松心情,已受到很多年轻人强身健体,传承武术文化的追捧。鄢陵县法院却审理了一起武术教练酒后耍任性滋事,被告人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裴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自幼在武术学校上学,武术毕业后,在鄢陵县一武术学校任教。2014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裴某伙同丁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鄢陵县美乐迪KTV三楼唱歌,期间有人将三楼的一个垃圾桶踢烂, KTV经理张某在与丁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时遭到裴某等人殴打,后KTV工作人员吕某、叶某、张某等人去劝架时又遭到裴某等人殴打,由于裴某是武术教练,身手不凡,在打斗过程中致吕某面部创口累计长度达6.5cm,右鼻唇沟处纵形穿透创,皮肤创口2cm,内侧颊面创口长2.2cm,右侧上颌骨额突骨骨折。经鉴定,吕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叶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28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裴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裴某与被害人吕某、叶某达成协议,赔偿二被害人1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