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只乐乡的吕某却遇到了烦心事,邻居张某为图方便,在建好房屋后擅自将门外通行路面加高,影响通行。吕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庭。9月14日,经过只乐法庭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吕某和张某系东西邻居,共用一宽度为4米的过道,两家在张某建房前一直和睦.今年7月,张某翻建房屋,建好后为排水方便,先将院内地面垫高,而后私自将大门外路面加高,加高后路面坡度最高处比原来路面高70厘米,长度达10多米。该过道是吕某的必经之路,吕某年轻尚可通行,但其母亲已年迈,通行极不方便,吕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而张某认为加高的路面在自己家大门口,与吕某没有关系,且同村其他村民建好房后也有类似情况,不同意清除,无奈吕某诉至公堂。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法官耐心对张某做调解工作,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经过调解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重新修路,并当庭向吕某道歉,吕某也表示作出让步,为兼顾张某家人出入,约定在路南半部留出宽2米的路面,坡度最高处不超出30厘米,重新修复的费用由吕某承担,双方达成协议,均表示以后继续和睦相处,一场不应该发生的纠纷得到了化解。
目前,在农村一些地方像本案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部分村民在建房后为己之私,给他人出行和排水均造成不便,借此法官提醒,且不可为图自家方便,不顾及相邻关系,为和谐的邻里关系蒙上阴影,其后果不但影响邻里关系,还需恢复原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愿人们以本案为戒,真正做到远亲不如近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