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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09-09-17 10:34:43


    案情:

    张某系某县环保局局长。该县内三家主要排污企业按监测数据核算应缴纳排污费40万余元,但由于三家企业与张某协商,其只缴纳排污费20万元。在企业与张某协商收费过程中,一企业无偿把其自购的一辆奥迪轿车交由环保局使用,另两家企业为环保局配置了空调20余台,张某把该车开回家中私用。案发后,检察机关追查此车,把该车归还企业。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张某是否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客观要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尽管张某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取了利益,并把车开回家私用,但企业是把车交给环保局让环保局无偿使用,并非送给张某个人,张某并没有直接收受企业的财物,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代表着张某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在本案中,县环保局已构成了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中的“财物”,不仅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以移转占有的有体物、无体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本案中,张某作为环保局的第一负责人,其决定行为即是该局整体意志的表现,由于张某的决定行为,使得三家企业逃避应缴给国家的排污费达20万元,环保局收受了三家企业的空调及免费使用奥迪轿车等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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