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
2014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酒后在鄢陵县某KTV唱歌期间,和同在该KTV唱歌的被害人刘某某、刘某伟发生争吵,后三名被告人对走出美乐迪KTV的刘某某、刘某伟进行殴打,致刘某某头皮创口长度累计达9.1cm、刘某伟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主动到鄢陵县公安局安陵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赵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马某某、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亲朋好友聚餐聚会增多,难免会喝上一两杯,但一定要掌握尺度,要以和为贵,别因为小事而做出违法犯罪等后悔不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