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鄢执裁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勇杰,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安陵镇东大街。
被申请执行人唐春平,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安陵镇唐庄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唐春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勇杰借款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及相应的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春平名下的位于鄢陵县乾明寺路西段北侧康桥半岛小区10号楼1单元3楼东户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唐春平名下的位于鄢陵县乾明寺路西段北侧康桥半岛小区10号楼1单元3楼东户的一套房屋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亭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登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