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鄢法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城南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郑超群。
被申请执行人鄢陵北方热电化工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及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法执指字第105号指定执行决定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鄢陵北方热电化工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约定利息、罚息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相应的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之前已将其公司内的数控滚片机等机器设备(详见卷内抵押清单,以现存的为限)抵押给申请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鄢陵北方热电化工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申请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控滚片机等机器设备(详见卷内抵押清单,以现存的为限)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亭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