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终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自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马江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令你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返还马江涛现金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
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