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01-11 14:48:04
侯秀真、金瑞芳:
本院受理于素红诉你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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