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06 11:27:08
襄城县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子民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襄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张子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4执4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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