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海涛,男1958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东史村。
被执行人唐艳平,女,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唐庄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许天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查封唐艳平位于鄢陵县乾明寺路西段北侧康桥半岛11号楼1单元1楼西户的房产一套。(2014年9月19日申请人曹海涛与被执行人唐艳平在鄢陵县房屋管理局办理他项权证)。被执行人现应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艳平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
依法拍卖唐艳平位于鄢陵县乾明寺路西段北侧康桥半岛11号楼1单元1楼西户的房产(面积138.2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005906。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亭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程松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