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驾驶电瓶车引发交通事故,拒绝酒精测试,还和乘车人一起殴打交警。近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姜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被告人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酒后驾驶黑色众泰牌豫K×××××轿车载着袁某走到311国道与219省道交叉口处时,与正在等待红灯的王某乙驾驶的豫K×××××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姜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姜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7.256mg/100ml,系醉酒。
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姜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乙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王某乙报警。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张某在将姜某、袁某带至鄢陵县中心医院准备抽取血样检测酒精浓度时,被告人姜某、袁某二人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采用掐脖子、用脚跺的方法对民警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袁某向交警张某诚恳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袁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姜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执勤民警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