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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后不悔改 重操旧业被重判

  发布时间:2009-10-10 08:05:13


    9月30日,鄢陵县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周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鄢陵县安陵镇人。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7月4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9月28日减刑后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6月30日减刑后释放。

    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周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先后到鄢陵县张桥乡屈庄村、马栏镇杨庄村、柏梁镇姚家村、柏梁镇袁拐村,翻墙入户九次窃取他人现金、手机、DVD、项链、电饭锅、花生油、服装等物品,盗窃总价值4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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