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7-28 17:40:33
薛铁柱、翟香曼:
襄城县法院受理王小晴、王世超诉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小晴、王世超申请执行(2016)豫102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24执字第587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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