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30 11:40:18
许金锋、晋美丽: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志刚、李世界、禹士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彭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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