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02 16:09:37
殷晓辉:
襄城县法院受理张青有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青有申请执行(2015)襄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4执字第759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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