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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鄢陵两级法官联手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10-20 10:30:24


    10月19日,一场两次历经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排除妨碍纠纷官司,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鄢陵县人民法院法官们共同努力及当地村委干部的积极协助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原告韩甲、被告韩乙同为鄢陵县彭店乡官庄村村民,2001年,被告韩乙在其责任田南边紧临入村公路北边顺路栽种杨树40棵,2003年,该村进行土地调整,被告的该块承包地调整给原告承包经营,同时村干部责令被告将其栽种的40棵杨树予以清除。但此后经原告及村干部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将相应树木砍伐清理。2007年原告无奈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除相应树木。承办法官虽努力进行调解,但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1月22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鄢陵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被告又提起上诉。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应轻易裁判,遂于10月19日会同鄢陵县法院彭店人民法庭法官一起前往案发地,找到村干部及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调解。针对本案的特殊性,两级法院的法官们认为,诉争的40棵杨树尚在生长中,如砍伐掉似乎不尽合理,那么是否能折衷处理呢?后经协议拟定出两套调解预案,一是把被告栽种的40棵杨树合理作价卖给原告;二是让原、被告的承包地相互调换。预案虽好,但给当事人调解时,困难凸现,被告的40棵杨树要价最低15000元,而原告最多给8000元,价格相差太大,根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说到互换承包地,原告称被告必须拿出2000元现金弥补其损失,而被告拒出分文,于是两级法院法官和村委干部又对被告进行说服教育,经过再三开导,被告同意多出0.3亩承包地,再经给原告劝说疏导后,原告最终同意了被告意见,即以原告的2.9亩承包地换被告的3.2亩承包地。至此,原、被告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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