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下午,鄢陵县法院陈化店人民法庭的法官赴许昌监狱,开庭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一案。
被告马某系许昌监狱服刑人员,2008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已在许昌监狱服刑八年半。原告丁某于2016年10月份到陈化店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庭审在许昌监狱会见室进行,原、被告见面后情绪都比较激动,原告丁某哭诉丈夫(被告马某)入狱后,自己独自带着8岁儿子生活,如今儿子已经16岁,母子生活的压力和负担日益加重,自己实在不堪生活重负,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马某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马某陈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很好,被告马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马某服刑后,被告马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婚姻和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其在监狱中认真服刑,积极改造,已经熟练掌握缝纫制衣技术,出狱后能够凭借自身技艺养活自己和家人,恳请原告能够撤回起诉申请。监狱负责羁押的警察也证明被告马某在狱中表现良好,已争取减刑三年,余刑仅剩一年多,被告马某很快就能出狱与家人团聚。
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的情况后,法官一致认为,双方和好更有利于被告马某回归家庭和社会。于是主审法官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从情感、孩子、家庭等多方面多角度引起双方强烈共鸣,最终原告丁某表示愿意给被告马某一个回归家庭的机会,当庭撤回对被告马某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