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21 09:31:12
张永强、王新甫:
鄢陵县法院受理康振跃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康振跃申请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豫102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4执887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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