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6 0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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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鄢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诉你行政处罚一案的鄢工商处字[2015]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申请人鄢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4执10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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