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6 09:17:10
刘珂:
本院受理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梁支行诉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2016)鄢证执字第72号执行证书已生效,申请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梁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4执10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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