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12 10:50:02
唐春平:
本院受理刘彦勇诉你与唐会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024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刘彦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4执972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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