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6 16:56:25
殷冠青:
本院受理殷永海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襄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殷永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4执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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