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27 08:37:50
李会月:
本院受理鄢陵县国土资源局诉你非诉执行一案的(2017)豫1024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申请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4执2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乔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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