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鄢陵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单处罚金6000元。
2009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鄢陵县某中学教师)与周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柏梁镇姚家村,经预谋后,由李某在外接应,周某翻进姚某家中,盗走一个电饭锅(价值98元)、一桶鲁花牌花生油(价值128元)和一台海尔牌电脑(价值1900元);后又翻进赵某家所开超市盗走现金221元;又到田某家中盗走一件雪中飞牌羽绒服(价值4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