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27 08:48:32
赵国利:
本院受理王志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襄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王志良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4执1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乔瑞峰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