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04 09:27:11
鄢陵县双鑫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秀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024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杨秀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4执1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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