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鄢陵法院执行法官为企业追回160余万货款

  发布时间:2017-09-20 08:03:58


    “真是太谢谢你们啦!这下,我们的工人可以安心生产了!”9月13日,鄢陵县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鄢陵县人民法院领取160万元货款支票时,激动地对执行法官说。

    鄢陵县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是鄢陵县的一家重点企业。2014年10月10日,鄢陵县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商丘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后因货款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引起诉讼。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商丘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1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商丘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鄢陵县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遂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往返于商丘等地,催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均未果,执行法官遂利用全国法院“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经查明,被执行人商丘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工商银行账户上有存款1800余万元。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对该笔存款进行了冻结、划拨,并及时制定了执行裁定书。至此,这起执行标的达160余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到位。

责任编辑:乔瑞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