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09 17:27:27
吴三欢、张海超、襄城县康源牧业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辛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025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辛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24执6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乔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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