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彩、王彦成:
本院受理鄢陵县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豫1024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鄢陵县富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4执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风险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