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4-08 10:51:54
吕海洋:
本院受理河南鄢陵县国土资源局诉你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的(2016)豫1024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申请人河南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4执560号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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