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18 16:34:03
鄢陵美春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豫1024民初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4执39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风险报告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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