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莲、陈爱芹、陈付文、于国武、韩跃峰、李四初、石海鹏、陈斌、张淑玲:
本院受理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豫1024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4执7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