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飞:
本院受理河南省鄢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陵镇支行诉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2017)鄢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已生效,申请人河南省鄢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陵镇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4执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