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书平:
本院受理陈中伟、赵雪梅、陈俊丽、陈俊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8)豫1024民初771号民 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陈中伟、赵雪梅、陈俊丽、陈俊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4执9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