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保丽: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豫1024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4执1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