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宽宏大量,和睦相处,但是家住鄢陵县张桥乡的孙甲却因琐事大打出手,将邻居孙乙殴打致重伤。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孙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6月11日晚8时许,被害人孙乙到被告人孙甲家中,因琐事引起双方吵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甲用木棒将孙乙头部砸伤,经鉴定,孙乙头部损伤为重伤,事后,被告人孙甲赔偿被害人孙乙各项经济损失4.4万元,且已执行完毕,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