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0 11:10:29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万里、刘百河、刘秀峰:
本院受理邢长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豫1024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邢长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24执3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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