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对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涉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工作职能,可以为社会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8月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知识产权案件,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和法院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为。
该案系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2013年3月至4月期间,余某先后从沈某处以每件105元的价格购得郎牌贵宾郎酒474件,随后以每件130元的价格出售给黎某,销售数额共计6万余元。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该商品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遂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余某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古蔺郎酒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余某停止侵害原告第230457号“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再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余某以其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已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抵触情绪较大,拒不配合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在采取穷尽执行查控措施,未发现余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保障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经该院执行局专案研判,拟对余某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处罚。为找到余某本人,承办法官先后走访余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派出所、基层自治组织,以及余某亲属,调查余某行踪,最终通过其亲属得知余某在外地打工,并取得了余某的联系方式。在取得联系后,承办法官将余某传唤到庭,针对民事判决加以释法说理并强调逃避执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并联合余某亲属一起做思想工作,在法律的强大压力以及法官的耐心劝说之下,余某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以及逃避执行的违法性,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某将2.4万元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该案得以执结。为表达对执行法官的感激之情,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当日将一面写着“保护食品安全 执行能打胜仗”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至该院执行局法官手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也加大了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基于涉知识产权执行案件往往需要执行“金钱赔偿”和“停止侵权行为”双重标的特点,重庆三中院执行局立足“保护辖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的高度,组建专门办案团队集中办理此类案件,建立了重点、疑难案件的会商制度,集体研判案情,明确执行思路,因案施策,两年来有效执结涉知识产权案件26件。在抓好执行办案的同时,该院执行局还大力开展涉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的宣传工作,发挥“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