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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第一季度交通事故损害案件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1-03-03 15:28:48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车辆逐步成为现代家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但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长。鄢陵县法院2011年第一季度受理该类案件12件,调解6件,调解率为50%;2010年第一季度受理该类案件9件,调撤5件,调撤率为56%;同比去年第一季度收案增加了,但调撤率却下降了。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一)、案件的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耗费法官大量精力。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往往需要调取交通部门的卷宗、仔细审阅对法官来说颇有难度的病历、进行耗时较长的伤残等鉴定,这些诉讼活动都会受到审理期限的制约,而有限的审判资源使得法官不能耗费过多的时间进行调解,否则会造成拖延审判,引起当事人不满。

   (二)、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不愿接受调解。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尤其是在遇到肇事方不积极施救或者逃避法律责任时,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抵触心里较强,往往提出过高的请求,造成调解难,调解率低的局面。

   (三)、诉讼主体的复杂性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众多而复杂,由于车辆在实际使用中存在雇佣、挂靠、租赁、借用、连环购车、借身份证购车、借款购车等情况,在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涉及到等级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责任划分、责任承担争议较大,造成调解难,调解率低。

   (四)、保险公司消极应对

    部分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积极主动赔偿,当事人起诉后,不出庭应诉,消极等待法院判决,不但给法院的调查审理工作带来不便,还影响案件的调解,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不高的局面。

   (五)、当事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的法律问题比较专业化,代理过此种案件的律师也未必熟知相关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理解,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等如何计算,残疾级别和赔偿指数如何作用等等,都是一般老百姓无法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调解,难度可想而知。

    二、应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率低的措施

   (一)加强和当时的沟通交流,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双方冷静、理性看待交通事故纠纷,进行情感疏导和法律释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期案结事了。

   (二)、加大对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力度,探寻调节的新理念。通过座谈会、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理赔总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其完善理赔制度。

   (三)、加大法律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针对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院应着重宣传法律法规,宣传守法、文明、安全驾驶,着重宣传法院调解结案的好处,一方面使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矛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立案阶段的释明工作,引导原告确定适当的被告主体,减少调解难度。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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