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彭永平、马艳玲、陈喜金:
本院受理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豫102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24执9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